◇認定虛假招標投標將有據(jù)可依 ◇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監(jiān)管再加強
河北省《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監(jiān)督管理的指導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明確了必須招標的政府資金投資項目范圍,同時規(guī)定,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活動應執(zhí)行法定時限,不得隨意縮短時間。招標文件中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。
本報訊記者曹莉報道日前,河北省相繼出臺《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投標監(jiān)督管理的指導意見》和《河北省建筑工程虛假招標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》兩項招投標新政,為進一步規(guī)范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,治理虛假招標和串通投標,維護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的建筑市場環(huán)境添磚加瓦。
《意見》指出,政府投資工程項目,除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(yè)技術要求的以外,實行資格后審。評標專家應在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的監(jiān)督下從“河北省建筑工程評標專家?guī)?rdquo;中隨機抽取,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和回避制度,保證評委產生的隨機性、公正性、保密性。評標委員會中招標人的代表應當具備河北省評標專家的相應條件。
《意見》提出,逐步擴大招投標電子化,繼續(xù)推行河北省建設工程招投標交易管理系統(tǒng)和河北省建設工程計算機輔助評標系統(tǒng),節(jié)約招投標活動成本、提高工作效率,減少人為因素的干擾。同時,全面開展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合同履約行為跟蹤管理,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查處虛假招標、圍標、串標及轉包、違法分包行為。
《河北省建筑工程虛假招標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指出,虛假招標投標行為,是指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以串通、排斥、泄密等方式操縱招標投標,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,并明確了招標人、招標代理機構、投標人、評標委員會成員弄虛作假、串通投標行為的具體認定標準。
違反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有虛假投標行為的,有關部門將依法取消其該項目中標資格和投標資格,并向企業(yè)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;情節(jié)嚴重的,暫停其投標。違反《辦法》規(guī)定的企業(yè)和個人,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把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,實施重點監(jiān)管,并向社會公布。該《辦法》將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為5年。